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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车人易出现的两个理赔误区

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:连云港保险网 发布时间:2008/12/13 阅读:1846次

       李先生从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买了辆捷达,原来的车主将保险单也一并卖给了他。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过户手续。
 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指出了开车人易出现的两个理赔误区:“先修车后理赔”、“买了不计免赔就可全额赔付”。

  误区一:出险后先找修理厂,修完车后找保险公司“报销”费用
  这可能是大多数私家车车主所采取的方式。出险后应首先拨打122报案,以便日后可提供警方的有关事故记录。很多客户认
  为,小剐小蹭的就不用报案了,可恰恰就是因为没有报案记录,无法分清责任,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延误。报案后,再通知保险公司查勘、定损,然后才是修理、提交单证、赔付。

  误区二:买了不计免赔险,就可以获得全额赔付
  事实上,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不计免赔险对车损险、第三者责任险等基本险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并不起作用。
  比如说,车辆被窃,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,驾驶员在事故中也有一部分责任,因此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,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。所以车主在投保时应该向业务员详细了解各险种的保险范围,不要嫌麻烦,一定要看清条款,了解自己所买的不计免赔险的适用范围。

  评论
  诚信原则约束的是“投”、“保”双方
  现实中,种种骗赔诈保现象屡见不鲜:比如虚构保险事故:两车相撞报交警为互碰事故,保险公司经过车痕鉴定,结果不具备互碰痕迹,此类型事故为典型的虚构保险事故。
  比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:妻子开车撞向丈夫十年车龄的大奔车,大奔受伤,高额索赔;购买年限即将报废的二手车,引燃或推向悬崖造成全损后向公司索赔,等等。
  比如伪造、变造有关证明、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保:虚假事故证明,虚假票据,更换驾驶员等等;如,编造虚假事故原因。比如加大损失程度:为了更换新配件,将原本事故造成的小损失人为故意扩大,达到更换的目的等等。
  上述种种骗赔诈保现象的存在,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和经营成本,更损害了其他客户的利益。
  积极倡导“诚信”,是社会每一个人都义不容辞的责任,保险体现的****诚信原则不仅仅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履行说明义务,也要求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。
 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,而保险标的在客户手中,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,即保障对象进行风险判断,完全要依赖于客户的如实告知,而且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也完全依赖于客户的恪尽职守,尽到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证义务。
  诚信原则约束的是“投”、“保”双方。

  案例一
  “拉黑活”时车被抢,不赔
  吕某为其名下的长安羚羊车投保车损、三者、全车盗抢险等险种。吕某朋友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拉活儿时该车被抢。吕某当即拨打110报警。本案中,驾驶员李某在“拉黑活”时被抢,但该车在投保时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性。驾驶员李某在驾驶车辆时改变了使用用途,增加了危险程度,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。 

    案例二
  买车不过户保单不赔
  李先生从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买了辆捷达,原来的车主将保险单也一并卖给了他。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过户手续。这段时间,李先生开车出了意外。李先生要求索赔,得到的答复是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。
  这种情况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时常发生的典型案例。在保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是原来的车辆所有者。只有李先生和原来的车主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过户手续后,被保险人的姓名变更为李先生的名字,这张保单才继续有效。 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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